“KNAUF”诉“KUNFA”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KNAUF”诉“KUNFA”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可耐福公司
被告:远航公司、金钰昌龙经营部、莘淇顺经营部
基本案情
可耐福公司经授权取得“KNAUF”商标、“KNAUF”商标、“可耐福”中文文字商标的普通实施许可权及维权权利,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构架等。2020年9月,可耐福公司在金钰昌龙经营部、莘淇顺经营部的店铺内,公证购买了远航公司生产的“KUNFA”轻钢龙骨。该产品配有自攻螺丝,除了商标以外,包装盒的颜色搭配、各视图的背景颜色、宣传用语均与可耐福自攻螺丝包装盒的颜色搭配完全相同。可耐福公司主张三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原告的“KNAUF”商标、“KNAUF”商标、“可耐福”商标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远航公司将前述商标构成要素的字母打乱顺序后以“KUNFA”在同类商品上进行注册,商品的合格证、手提袋等装潢与原告商品的包装装潢相近程度较高,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主观恶意较为明显,构成商标侵权。金钰昌龙经营部、莘淇顺经营部的经营者虽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实际与远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与远航公司连带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恶意侵权的情节、涉案商标声誉和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依法打击恶意将他人知名商标变换后进行注册使用的不诚信市场经营行为,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侵权商品销售者如果与生产商存在实际管理等特定关系,可以推定其明知他人在相同商品上存在知名商标并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应与生产商承担连带赔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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