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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专利侵权纠纷案为由起诉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专利侵权纠纷案为由起诉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专利侵权纠纷案为由,起诉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下称:新能能源)。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电···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专利侵权纠纷案为由起诉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专利侵权纠纷案为由,起诉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下称:新能能源)。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电子邮件,现将本案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2004年3月15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用甲醇生产二甲醚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于2007年1月3日被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410022020.5(下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公司。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的记载,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存续状态。原告采用涉案专利技术自行生产并许可其他厂家使用,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被告专业从事二甲醚的生产销售,其100万吨/年的二甲醚项目从2006年年底开始筹建,预计总投资6亿多元人民币。据查,2007年9月,被告一期工程年产20万吨二甲醚生产线建成投产,其二甲醚产品也同期上市销售至今。

    原告于2010年9月8日,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下称: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互联网搜索到2006年12月新能能源报批的《新能能源100万吨/年清洁能源二甲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下称:《环评报告》),并打印。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933号公证书。经对比,《环评报告》中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构成等同的技术方案,从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据《环评报告》披露,被告为了实施被控技术方案共投资64223.5万元,第一期工程已经在2007年9月建成并投产,第二期、第三期工程正在持续建设,并将于2011年建成投产,总生产规模为100万吨/年。原告并已掌握部分证据证明新能能源涉嫌侵犯原告二甲醚专利技术,故遂成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200410022020.5号发明专利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鉴于此案刚进入司法程序,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尚难判断。

专利号为ZL200410022020.5:

申请号:CN200410022020.5 申请日:2004-03-15 

申请(专利权)人: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公开(公告)号:CN1293029C 公开(公告)日:2007-01-03 IPC分类号:C07C41/09,C07C43/04

发明人:汤洪,李淑芳,胡文励,王学再,林荆,黄维柱

摘要:本发明涉及一种用甲醇生产二甲醚的方法, 该方法用于各种用甲醇气相催化生产二甲醚的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汽化提馏塔的独特工艺和结构, 以及与二甲醚精馏塔的巧妙组合,不必设置用于分离提纯回收二甲醚精馏塔塔釜混合液中甲醇的甲醇回收塔,即可实现回收甲醇的目的;本发明的另一特征在于,提供一种同时生产两种不同规格的产品二甲醚(其中一种产品二甲醚为高纯度的)的优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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