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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批备案制实施细则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2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批备案制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积极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对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批备案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积极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对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行审批备案制。将新组建的省工程中心审批权下放各市科技局。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皖和省属单位)均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操作程序。由各市科技局根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本地区新组建的省工程中心,经市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列入当年省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省工程中心组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对出现个别中心名称重复交叉等问题,省科技厅可与市科技局及有关单位协商修改。新组建的省工程中心论证和验收等相关工作,同时下放给市科技局。

三、资助方式。对新组建的省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原则上经费自筹,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任务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通过验收的省工程中心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中心发展、科技创新、对外服务、承担项目等方面。对考核获得优秀的省工程中心,将以项目的形式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四、原《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不相符之处,按细则执行。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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