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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2
天津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天津市科技局召开《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和《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发布会。会议提出,未来5年天津将通过政府专项投资的方···

天津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

  天津市科技局召开《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和《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发布会。会议提出,未来5年天津将通过政府专项投资的方式,引育不少于100家的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加快天津产业布局和科技创新。

  会议指出,随着经济发展,高端产业和优秀人才价值愈发体现,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和优秀人才创业项目又具有早期风险高、市场融资难的特点,创新要素与金融要素很难在第一时间有效融合。在此背景下,天津认真总结财政资金投资扶持高水平团队创业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经验,为解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工艺复杂、难度高、风险大,风投资本很难早期投入的难题,创新性提出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分担早期风险,培育优质市场主体,“育苗成树”“育树成林”,让更多好企业茁壮成长。

  据了解,该机制将聚焦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优势产业;瞄准核心技术、核心创新能力、核心专利产品;关注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或与重大工程密切相关的技术成果;优选成果转化能力、技术迭代能力较强的创业经营团队。

  创业经营团队可采取货币出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设立创业企业,专项投资早期股权投入,分担成果转化和创业失败风险,单笔投资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不做企业第一大股东,鼓励备案跟投的社会资本与专项投资同期投资企业。专项投资将在企业创业成功时让利退出,分阶段设计了让利退出优惠条件:一是自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专项投资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自投资后第4年起至第5年(含),按投资年限以原始价格及利息之和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备案跟投资本符合条件的,专项投资可将不超过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额且不超过专项投资30%部分,按同等条件转让给备案跟投资本。

  专项投资政策将进一步优化天津创新创业环境,强化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极大激发重大科技成果和优秀团队来津转化和创业激情,让好成果能转化,让好团队敢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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