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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 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2
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 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为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加快新动能引育,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对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专项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培育更···

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 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

为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加快新动能引育,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对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专项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培育更多好企业茁壮成长,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聚焦引育新动能,建立和完善以“分担风险、让利退出”为特点的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扶持机制,探索科技金融创新服务新范式。

二、基本原则

——政府出资,支持早期。财政出资扶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在企业创业早期投入,解决制约高风险早期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题。

——分担风险,让利退出。专项投资不追求超额收益,重在培养好苗子,分担创业风险。创业成功实现增值收益的,专项投资让利退出。创业未达预期目标或创业失败,导致专项投资发生损失的,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损失按程序核销。

——规范管理,尽职免责。建立政府主导,专业机构投后管理的专项投资管理规范。按照管理程序实施决策和管理发生损失的,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实施容错机制、尽职免责。

三、主要任务

通过政府专项投资引导,优化高水平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环境,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5年内引育不少于100家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助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建立扶持机制,投向目标企业。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与本市已设立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并购等科技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相互衔接,共同形成覆盖科技型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各阶段的科技风险投资体系。专项投资重点扶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基金主动投资意愿低的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在投资前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约定让利、退出等相关安排。创业成功实现增值收益的,专项投资依约定让利退出,让利部分主要用于奖励创业经营团队。创业未达预期目标或创业失败,导致专项投资发生损失的,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损失按程序核销。

(二)财政投入引导,联动持续推进。统筹本市已设立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并购三类科技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回收资金与收益循环投资,从中安排专项投资资金。设立激励机制,引导撬动社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团队、本市各区(包括功能区)跟投联投高风险早期企业,形成支持合力。设置梯度让利和管理费用分段提取机制,加快资金回收,形成滚动投资、持续扶持的循环。

(三)聚焦引育新动能,瞄准重点企业。专项投资聚焦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领域,专注拥有核心技术和核心专利产品、成果转化能力强、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对本市产业发展补链作用明显的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加大对高水平优秀“项目+团队”创新创业的扶持,加快本市新旧动能转换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重点从本市招商引资企业、创新型领军计划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质科技型企业中筛选,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支持。对于引进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可先行受理和决策,迁入本市后实施投资。

(四)强化政府导向,依约履职尽责。建立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推荐,管理机构受理论证,部门联审,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管理机构落实决策意见及投后管理的工作机制。管理机构依据本意见、《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协议约定履职尽责。专项投资发生投资损失时,对按照本意见、《管理办法》和相关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尽职免责,审计机关依法对专项投资进行监督。

(五)加强风险管理,依规核销。加强项目源头把控、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优选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管委会按照本意见和《管理办法》实施决策,管理机构加强投后管理、跟踪服务和日常预警。专项投资发生的投资损失,由管理机构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形成报告,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核销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部门联审,部门联审通过的,由管理机构报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核销。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的管委会,作为专项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专项投资、年度预算安排及投后管理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审议事项准备、工作协调落实、监督考核等工作。遴选专业机构负责专项投资的受理论证、投资入股、投后管理。专项投资启动初期,为探索管理经验,可指定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作为管理机构。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优质企业推荐工作,协调促进各类社会资本与专项投资形成资本合力。

(二)加强日常监管。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对专项投资开展绩效考核评价,视情况启动下轮投资,监督管理机构规范专项投资的具体运作,实现专项投资资金滚动投资。管理机构强化对被投企业的日常管理,建立预警机制,发现风险及时报请管委会办公室研究应对方案并落实。

(三)加强资金保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适时补充专项投资,弥补投资损失;加快资金回笼,提高使用效率,将专项投资保持在一定规模,保证及时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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