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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2494216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10
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2494216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942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设计感···

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2494216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942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设计感和极高的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26920号“尧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组成元素、图形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注册地域不同,且其经过使用及推广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截图及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作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述其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地域不同的情况,不是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所应考虑的因素。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42163号图形商标:

图形 

申请/注册号:2494216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2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手提箱(1802)、皮革或皮革板制箱(1802)、旅行包(1802)、背包(1802)、行李箱(1802)、人造革箱(1802)、旅行箱(1802)、手提旅行箱(1802)、手提包(1802)、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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