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念创新实业有限公司“臭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7杭州微念创新实业有限公司“臭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5165号“臭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臭宝”构成,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805165号“臭宝”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2805165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23 国际分类:8类 手工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杭州微念创新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磨具(手工具)(0801)、手动的手工具(0801)、手动的手工具(0802)、园艺工具(手动的)(0803)、手动的手工具(0803)、手动的手工具(0804)、手动的手工具(0805)、手动的手工具(0806)、婴儿理发器(0806)、钳子(0807)、手动的手工具(0807)、手动的手工具(0808)、针铳(0808)、手动的手工具(0809)、雕刻工具(手工具)(0809)、剪刀(0810)、手动的手工具(0810)、剑(0811)、刀叉餐具(0812)、刀柄(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