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职创业引发纠纷商业秘密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9高管离职创业引发纠纷商业秘密纠纷案
日前,张某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下称双塔法院)审理后第三次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此外还须赔偿光达化工经济损失279万元。此前,该案已经经历两次一审并分别作出判决,但均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该案中,张某被控违反与光达化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对外披露光达化工专有技术,并利用在光达化工工作期间掌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生产并公开销售相同及类似产品,抢占光达化工已有市场和客户,获得不正当利益。
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前后历时8年,最为关键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至今未有终审判决。光达化工认为,惩罚力度较大的刑事案件迟迟没有终审判决,使得“侵权”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损失持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困境;张某及其妻王某则认为,原本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被上升到刑事高度,难以接受。
专家则表示,双方之间的纠纷持续时间较长、涉及多个案由,凸显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也很有代表性。当前正值国家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关部门应及时厘清权益归属,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成立于1994年的光达化工,是一家专门从事载冷剂(以间接冷却方式工作的制冷装置中,将被冷却物体的热量传给正在蒸发的制冷剂的物质)相关产品研制与生产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底,该公司就一种抑制钢材腐蚀的产品“盐水缓蚀剂”进行研发立项,并于2011年6月成功结项。
2010年4月,某大学化工工程专业博士毕业的张某进入光达化工,担任总经理助理兼研发中心主任,同时协助市场开发。光达化工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张某对光达化工的技术信息包括专有技术、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等承担保密义务。2011年4月,张某从光达化工离职。随后不久,纠纷爆发。
据光达化工提供的从上海市杨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公司注册资料显示,张某入职光达化工4个月后就开始申请注册思曼泰公司。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2016)沪民终24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入职7个月后,开始以思曼泰公司名义推销“盐水缓蚀剂SMT-BA”;入职8个月后,与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签订检测合同,以思曼泰公司名义将“盐水缓蚀剂SMT-BA”送至该中心进行检测。光达化工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报案材料显示,张某离职两个月后,就利用其在光达化工公司获取的商业秘密在上海与其妻子王某成立了思曼泰公司,生产、销售与光达化工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光达化工认为,该公司建立网站对产品进行宣传,抢占了光达化工的销售市场,给光达化工造成了巨额损失。
在向思曼泰公司提出异议但未能制止侵权行为后,光达化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维权,从而引发了包括竞业限制纠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等多起民事、刑事案件。
2013年4月,光达化工以张某违反当初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为由,向辽宁省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按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80万元。该争议案件后经仲裁及双塔法院一审、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朝阳中院)二审,均认定双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合法有效。最终张某被判支付光达化工违约金80万元。针对上述案件,张某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2015年4月,光达化工以侵犯“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专利申请权为由,将思曼泰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3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上述专利申请权属于光达化工。针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思曼泰公司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终审驳回了思曼泰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光达化工采取的行动不仅于此。2014年6月,光达化工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辽宁省朝阳市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2月,张某被警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拘留;张某之妻王某也在张某案件侦办过程中被警方以相同案由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和2016年3月21日,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下称双塔检察院)向双塔法院提起公诉,分别指控张某及其妻王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庭审中,张某及其妻子王某均认为没有侵犯光达化工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
2016年9月,双塔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光达化工涉案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张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须赔偿光达化工经济损失287万余元;宣告王某无罪。随后,双塔检察院以张某行为构成侵犯光达化工技术秘密、张某及王某原判量刑轻为由提出抗诉;张某以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朝阳中院提起上诉。朝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双塔法院重审。
2017年8月,双塔法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包含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同时,须赔偿光达化工经济损失668万余元。张某不服,再次向朝阳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1月29日,朝阳中院再次作出裁定,又一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8年6月1日,双塔法院第三次作出一审判决,仍认定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赔偿光达化工经济损失279万余元。
据了解,针对此次判决结果,张某已经提起上诉,双塔检察院也再次提出抗诉。
光达化工董事长白松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张某离职后,不仅带走了光达化工的商业秘密,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还将光达化工的技术秘密提交了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经上海法院两审判决涉案专利权归光达化工所有),此外,还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光达化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冰河”商标(后经行政程序被宣告无效)。
对于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历经几次反复迟迟没有定论,白松泉表示担忧,在没有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张某“侵权”行为在持续发生影响,导致光达化工的“损失在持续扩大”,很可能造成部分企业根据张某泄露的技术秘密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却无法被追究责任的局面。
张某代理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鹏彬表示不便接受采访,王某代理律师、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嘉截至发稿前,也未作出回应。
针对这起曲折反复的刑、民交叉知识产权案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已全面融入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真正激发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才能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当前正值我国大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侵犯知识产权必将受到越来越重的惩罚。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厘清权益归属,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