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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16843号“CIB 共想融合课程体系”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第58316843号“CIB 共想融合课程体系”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16843号“CIB 共想融合课程体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

第58316843号“CIB 共想融合课程体系”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16843号“CIB 共想融合课程体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58427号、第23553013A号、第8052753号、第55746023号、第4761144号、第7257143号、第18986324号、国际注册第12591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字母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文字、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互联网域名租赁”等全部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316843号“CIB 共想融合课程体系”商标:

申请/注册号:58316843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09 国际分类:45类 社会法律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鹏仕教育投资发展(广州)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社交陪伴(4502)、家务服务(4502)、在线社交网络服务(4505)、交友服务(4505)、失物招领(4505)、互联网域名租赁(4505)、知识产权咨询(4506)、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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