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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融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融尚置业”商标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9
内蒙古融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融尚置业”商标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86399号“融尚置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

内蒙古融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融尚置业”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86399号“融尚置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61368号“尚融shangr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37440号“尚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公司介绍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融尚置业”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农场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居住用不动产代理服务;不动产出租服务;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经纪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图片资料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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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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