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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89948号“大湾仔的夜”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59989948号“大湾仔的夜”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89948号“大湾仔的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特指···

第59989948号“大湾仔的夜”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89948号“大湾仔的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特指综艺节目《大湾仔的夜》,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特定含义和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综艺节目《大湾仔的夜》的百度百科介绍;

  2.互联网上以综艺节目“大湾仔的夜”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3.相关商标档案;

  4.媒体上关于综艺节目《大湾仔的夜》的报道。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大湾仔的夜”组成,前述文字若作为商标注册于教育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注册商标进行识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证据虽可体现出《大湾仔的夜》是一档综艺节目名称,但仍不足以证明该词汇经过使用已在其核定服务上取得了充分的显著特征进而能够使得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注册商标进行识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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