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379223号“OLDTOW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59379223号“OLDTOW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79223号“OLD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OLDTOWN”商标真正权利人,已对第50462566号“生轩好妙 99 OLDTOWN AROMAT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异议理由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我局作出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在“茶;加奶咖啡饮料;咖啡;未烘过的咖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我局作出的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调味品;食用豆粉;蜂蜜;米粉(粉状);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制饮料用草本调味品(香精油除外);制饮料用草本调味品(香精油除外);黄色糖浆;糖蜜糖浆;非医用浸液;巧克力糖;巧克力棒;巧克力片;巧克力蛋糕;巧克力椒盐脆饼干;含可可的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完整包含申请商标,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巧克力;制饮料用草本调味品(香精油除外);制饮料用草本调味品(香精油除外);黄色糖浆;糖蜜糖浆;非医用浸液;巧克力糖;巧克力棒;巧克力片;巧克力蛋糕;巧克力椒盐脆饼干;含可可的糖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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