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酷狗电台”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30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酷狗电台”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5560065号“酷狗电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1183号“酷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351184号“酷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两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的重审程序在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发声报警器、电话设备、内部通讯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的重审程序在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发声报警器、电话设备、内部通讯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酷狗电台”完全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酷狗”,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