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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麻姑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鳯凰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3
江西麻姑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鳯凰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88592号“鳯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

江西麻姑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鳯凰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88592号“鳯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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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42470号“鳯凰水木香Mizukiinc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56019号“PHOENIX SU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060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方便面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鳯凰”及其对应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鳯凰”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中的“PHOENIX”(译为“凤凰”)含义对应;与表现为“凤凰”图形的引证商标三所指事物相同,且在图形的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4788592号“鳯凰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8859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5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江西麻姑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生糯粉(3008)、粗燕麦粉(3008)、米(3008)、谷粉(3008)、方便粉丝(3009)、汤圆粉(3008)、谷类制品(3008)、米粉(条状)(3009)、米粉(粉状)(3008)、面条(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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