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鹏福元商贸有限公司“轻奢优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5北京鑫鹏福元商贸有限公司“轻奢优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54407号“轻奢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605301号“轻奢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78534号“轻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98968号“轻奢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75269号“轻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75311号“轻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识别主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商标查询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轻奢优品”与引证商标一“轻奢汇”、引证商标二“轻奢”、引证商标三“轻奢汇”、引证商标四“轻奢”、引证商标五“轻奢”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54407号“轻奢优品”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5440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8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北京鑫鹏福元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果冻(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