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广西崇左市龙州县彩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香蜜桄榔粉”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1-27
广西崇左市龙州县彩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香蜜桄榔粉”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846350号“香蜜桄榔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


广西崇左市龙州县彩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香蜜桄榔粉”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46350号“香蜜桄榔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1594号“香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55142号“香蜜福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58807号“香蜜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凭借其区别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香蜜桄榔粉”与引证商标一“香蜜”、引证商标二“香蜜福茶”、引证商标三“香蜜轩”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蜜糖浆、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小蛋糕(糕点)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糕粉、添加鸡蛋的面条、甜味爆米花、芋头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桄榔粉”,其为桄榔树加工制作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46350号“香蜜桄榔粉”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4635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6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西崇左市龙州县彩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芋头粉(3012)、米糕(3006)、甜味爆米花(3010)、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速溶绿茶(3002)、糖蜜糖浆(3005)、蛋糕粉(3008)、速溶咖啡(3001)、添加鸡蛋的面条(3009)、饼干(3006)


上一篇:海狸与织布鸟有限公司“樔”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杭州友治实业有限公司“睿之家RUIZHIJI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3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