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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富米科技有限公司“一手”与“一手购”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7
广州富米科技有限公司“一手”与“一手购”商标近似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237676号“一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

广州富米科技有限公司“一手”与“一手购”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37676号“一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846680号“一手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3、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在引证商标文字中,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37676号“一手”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3767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富米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090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0901)、可下载的影像文件(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计算机游戏软件(0901)、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090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电子出版物(可下载)(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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