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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彩公司破坏技术措施设置链接行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
真彩公司破坏技术措施设置链接行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腾讯公司系视频内容提供商,通过授权取得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向网络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并通过设置片前广告、暂停广告以及会员制度等方式收取···

真彩公司破坏技术措施设置链接行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系视频内容提供商,通过授权取得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向网络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并通过设置片前广告、暂停广告以及会员制度等方式收取广告费。经鉴定,腾讯公司采取了针对其视频剧集播放地址的技术保护措施。真彩公司“千寻影视”播放器播放的“北京爱情故事”跳转链接至腾讯视频,但播放这些视频时没有片前、暂停广告。腾讯公司认为,真彩公司构成破坏技术措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真彩公司停止上述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对涉案作品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真彩公司在其“千寻影视“软件上播放了涉案电视剧,该视频链接于腾讯公司,但其无法向一审法院展示使用何技术手段绕开腾讯公司的加密措施直接通过该软件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应当承担违反著作权法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起到兜底和补充的作用。真彩公司的行为在专门法中已作穷尽性保护的,不能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的保护。由于被诉行为已经停止,一审判决真彩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10,000元(含合理费用6,000元)。

  一审判决后,真彩公司不服,认为其仅仅提供单纯的信息检索和链接服务,不直接提供视频的播放,主观上没有过错,依法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故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真彩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作评价。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即使上诉人通过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设置链接,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存在并不能够当然得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结论。在腾讯公司未实施将涉案作品置于公众开放的服务器的行为的情况下,真彩公司虽然实施了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但仍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腾讯公司系合法授权的网站,在腾讯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真彩公司提供链接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因此,真彩公司的行为未侵犯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其破坏权利人为涉案影片采取的技术措施,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客观上导致作品传播范围的扩大,且屏蔽了页面广告、片前广告等内容,给被上诉人造成经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虽然著作权法并未为权利人设置技术措施权,但其对于禁止破坏技术措施有着明确的规定,可以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以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权利人通常主张该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不正当竞争,较少单独以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的权利人在主张上述两项侵权行为的同时单独针对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提起了诉讼主张。本案的一审判决明确了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规则,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可以从权利人设置了技术措施、侵权人实施了设置链接播放作品的行为、侵权人未对其采取何种方式避开技术措施提供反证等三方面进行考量。本案二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破坏技术措施行为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指出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使上诉人通过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设置链接,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存在并不能够当然得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结论。与认定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可能面临的实践争议以及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确定性相比,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有关技术措施的规定禁止深层链接行为,是对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准确适用,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有效的救济,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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