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民营企业 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4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民营企业 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市境内注册经营,经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以上市(挂牌)为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协议,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成本的拟上市(挂牌)企业。
二、规范财务成本奖补政策
1.拟上市(挂牌)企业根据上市(挂牌)工作需要,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而补缴的增值税及附加、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按申报主体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奖补企业。
2.拟上市企业完成股改至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间,高于高新技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奖补拟上市企业。
3.拟上市(挂牌)企业根据上市(挂牌)工作需要,因调整销售模式而取得的佣金发票所补缴的税收(包含个人所得税),按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奖补拟上市企业。
4.拟上市(挂牌)企业因股改或上市(挂牌)过程中,以留存收益和公积金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在实际缴纳时,按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奖补拟上市企业。
5.拟上市(挂牌)企业因上市(挂牌)依法补缴的税收,按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奖补拟上市企业。
6.拟上市(挂牌)企业根据上市(挂牌)工作需要,为充实注册资本而引进战略投资者,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按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奖补拟上市企业。
7.已挂牌新三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重组过程中因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需要补缴的增值税及附加、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按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奖补给拟上市企业。
8.为推进上市(挂牌)工作而新设同类型公司并认定为拟上市企业的,申报我市各项奖补政策时,在新设主体成功上市(挂牌)前,扣除不合理关联交易部分后,营收、税收等相关指标实绩可合并计算。
三、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1.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中介机构书面评估在两年内具备上市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150万元奖励。企业多次进入申报程序的,不重复奖励。对成功于上交所科创板注册上市的企业,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在芜湖市认定的境外资本市场实现上市,且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企业,根据实际上市成本,参照境内上市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券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中介机构书面评估在一年内具备挂牌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再给予11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4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拟在五年内转板发展的,给予前三年30万元、第4年20万元和第五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
3.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托管的企业,除省级奖励外,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除省级奖励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0万元上限补足奖励资金。
4.已挂牌企业实现转板,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奖励资金,但相同阶段奖励累计只能享受一次;外地迁至我市的已上市(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上述我市企业同等奖励。
5.企业初次享受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后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或迁出我市的,新三板已挂牌企业初次享受持续督导费用补贴政策后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未实现新三板转层或迁出我市的,市政府均有权追回奖励资金。
四、其他事项
1.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工业经济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上市领导小组”)。
上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规划和指导、服务,对拟上市企业的重组、股权并购等进行协调指导,与上级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联系、沟通,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上市推介会以及业务培训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协调处理本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包括通报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以创新思路帮助解决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
2.拟上市(挂牌)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上市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予以确认。拟上市(挂牌)企业要求兑现各项扶持政策的,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核后,报上市领导小组批准。企业上市(挂牌)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3.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改制、中止上市、注册地外迁的,以及企业上市后募投项目和再融资项目在市外立项建设、本市限售股东在市外缴纳限售股份变现收益税款的,必须全额退还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确因市场、土地、资源、收购兼并等原因在市外投资,应及时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结构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本部经济实力。
4.本实施意见出台后,中共无为县委办公室、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无办发〔2017〕68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内的各项政策与安徽省、芜湖市有关奖励政策内容相同的,如无特殊规定,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5.本实施意见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