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红旗桥头”侵犯了重庆“橋頭”的商标权吗?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9芜湖“红旗桥头”侵犯了重庆“橋頭”的商标权吗?
近日,“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因工商登记及店招上使用“桥头”二字,被知名火锅品牌“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桥头火锅公司)诉至芜湖经开区法院,该公司认为“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未经其授权,在商业经营中使用了原告拥有的商标“桥头”二字,侵犯了其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芜湖经开区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更改字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并公开登报消除影响。
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经营者陈某的父母自1996年起就在长江路红旗区域的二号桥桥头摆流动摊点,售卖炒面皮、小馄饨等小吃,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当时用的是城市管理队发放的“红旗桥头摊点003号”招牌,后因城市改造迁移其他门面经营,但是现经营地址仍位于红旗桥头附近,并由其子陈某登记注册字号“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经营范围为小餐饮服务,后陈某于2021年8月12日申请注册“红旗桥头”图文商标,该商标由其母亲头像与“红旗桥头”共同组成。
原告享有的“橋頭”商标,为繁体字,具体使用在火锅店经营中,而被告使用的“桥头”系简体字,具体经营范围为小餐饮服务,结合大众点评的网友评论,并未出现与原告桥头火锅混淆的言论,足以表明被告在店招上使用“桥头”文字主要目的是客观描述并指示其原经营地理位置,让迁移后的店铺能够被老顾客继续识别,此处“桥头”二字的使用已经演化为具有识别属性的指示性标识。
被告主观上不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其使用“桥头”具有历史缘由,属于正当使用。此外,被告经营的炒面、炒面皮等小吃,店招上也以显著方式标注了“炒饭、炒面皮、粉丝”“桥头”系卡通字体,与原告商标区别较大,对于消费者而言,之所以认可被告,很大因素在于认可陈某一家人多年以来的手工技术,不会因为“桥头”文字与原告经营的连锁火锅餐饮发生混淆和误认,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据此,芜湖经开区法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重庆桥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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