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仁和精品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3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仁和精品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15105号《关于第45695713号“仁和精品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8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0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47966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已由北京和盛慧康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予申请人,不再成为第45695713号“仁和精品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字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45695713号“仁和精品馆”商标:
申请/注册号:45695713 商标申请日期:2020-04-22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3-01-20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糕点(300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