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公司起诉华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04快手公司起诉华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起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两条短视频(以下统称涉案视频)构成作品,华多公司侵犯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各1万元及相应的合理开支。
快手公司系快手APP的运营管理商,快手APP用户分别在快手APP上传、发布了涉案视频。经该用户授权,快手公司取得了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快手公司认为,华多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运营的补刀APP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该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华多公司否认侵权,提出涉案视频时长很短故不构成作品等抗辩理由。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涉案视频是否构成作品。首先,涉案视频集合了音乐、表演者的表演、特效制作、对话、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内容,既非对表演的机械录制,也不属于创意、思维方法、技术方案等抽象范畴的内容,或基本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其次,虽涉案视频仅有数十秒甚至是十几秒,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这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在这较短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据此,涉案视频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且其作为数字化的视频,客观上亦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故结合其制作方式,涉案视频应属于类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点评
当前,短视频具有适合在移动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以及生产流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点,这使其迅速成为受欢迎程度较高的新型传播形式。本案的意义在于确认了短视频的可版权性。虽然短视频的时长一般仅有几分钟甚是十余秒,但视频的创作者可以通过极短的时间,配合表演、文字、声音、特效、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元素完整表达其思想和情感,且这些表达中不乏内容新颖和积极的视频,符合作品的相关构成要件。
此外,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尤其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因此,如仅因视频时长较短而将其排除在作品的保护范围之外未免不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短视频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