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中超官方图片并销售 东方IC诉全体育网著作权侵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6声称中超官方图片并销售 东方IC诉全体育网著作权侵权
因认为全体育网在中超联赛摄影中声称其为官方,并拍摄、销售中超赛事图片,东方IC网站的运营商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映脉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全体育网的运营商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体娱公司)、摄影师陆先生和夏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映脉公司诉称,其系东方IC网站的运营商,以一流的体育图片拍摄、编辑及制作管理团队,成功承接了包括F1中国大奖赛、上海网球大师赛等多项知名国际赛事的官方图片社合作项目。2016年底,映脉公司成为2017-2019年度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是国内商业图片机构首次以付费方式取得中超联赛的官方图片机构商业称号和独家官方拍摄权益。被告体娱公司是国内专注于体育赛事图片生产、制作、销售和代理的商业图片机构,与映脉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却在中超联赛2017年度赛季派遣摄影师进入赛场拍摄图片,并在其官网全体育网上假借“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等称号进行虚假宣传,对中超图片进行展示、提供下载并对外销售,使公众误认为体娱公司是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此行为严重侵犯了映脉公司合法享有的商业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陆先生和夏先生对体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了帮助,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庭审中,被告体娱公司否认侵权,称其在全体育网上使用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和/或官方图片社”称号是其2012年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使用的称号,与映脉公司所用的“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称号并不一致,且其在收到起诉状后即停止使用该称号,故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映脉公司仅享有中超赛事最佳位置拍摄权并使用官方图片社称号,但无权禁止其他媒体使用中超图片;且体娱公司没有派遣摄影师进入中超赛场拍摄,未实施侵权行为。
被告陆先生和夏先生共同辩称,二人作为个人,与映脉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故非该案适格被告;映脉公司并非唯一能够进入赛场拍摄的机构,故二人有权接受其他媒体派遣进入现场拍摄;二人系经过报社派遣,并经报社制作记者证及入场审核后进入中超赛场拍摄,并非未经许可的偷拍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体娱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该案中,体娱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全体育网和对外商务合作商谈,对其网站中展示销售的中超图片进行商品宣传,且在映脉公司独家享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称号的情况下,在全体育网页面和2017年中超赛事期间对外商业合作商谈中使用“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官方图片社”标识,并自称其系中超独家官方图片合作机构,使在全体育网上浏览、购买中超图片的普通消费者或其他商业合作伙伴产生其为2017年中超联赛的官方图片社的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二是三被告被诉入场拍摄行为以及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映脉公司经中超公司合法授权,成为唯一有权在2017年中超赛场位置进行图片拍摄的商业图片机构,即使其他媒体进场拍摄,也不能将其所拍摄的图片转售于其他商业图片机构。该案中,体娱公司明知中超图片的商业价值、入场拍摄的商业图片机构具有唯一性、映脉公司取得独家拍摄权需支付较高对价的事实,在其并不具有进场拍摄资质的情况下派遣陆先生等员工假借其他媒体记者的名义入场拍摄,但实际为其提供中超图片,明显存在主观过错;体娱公司于2017年中超赛事期间通过全体育网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无合法来源的中超图片,影响了映脉公司基于其享有的商业机构独家拍摄权所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害了映脉公司所应占有的合法图片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体娱公司应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陆先生、夏先生系体娱公司员工,二人入场拍摄应系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体娱公司承担,法院判决体娱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映脉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余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随着体育赛事商业价值的不断提高,体育赛事图片拍摄的授权体系正在逐步构建,商业图片机构通过向赛事主办方付费从而获得独家拍摄权利,用户通过向图片机构付费以获得高品质赛事图片的市场秩序也在逐渐形成。中超赛事作为一项大型赛事,其图片的授权拍摄和销售也是各大图片机构争相抢夺的资源,体娱公司作为专业的商业图片机构,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上述授权体系和市场秩序,干扰用户形成较为成熟的消费习惯,不利于体育赛事图片市场的长远发展。该案作为涉中超赛事图片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运用司法手段维护体育赛事图片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良性的市场竞争。
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7月07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15号楼2单元405-33室,法定代表人为刘体元。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文化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演出经纪;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版权代理;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摄影扩印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票务代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健康服务;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咨询策划服务;体育竞赛组织;体育经纪人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6家公司。